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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843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陈祥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阚宝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