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843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陈祥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阚宝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