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刑执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汪明亮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164号罪犯汪明亮,捕前系农民。罪犯汪明亮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经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以(2011)响刑初字第003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11月5日止。2013年5月17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执字第064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5日止)。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汪明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汪明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汪明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汪明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明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