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观执字第0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鲁绪明与贾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绪明,贾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观执字第00062-1号申请执行人:鲁绪明,男,汉族,户籍地为安徽省安庆市,现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贾祥,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宜民一终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祥银行存款413553.01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