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李某某、卢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1146号原告谢某某,男,1964年10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叶开科,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2月4日生。被告卢某某,男,1965年2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卢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中全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0元。审判员 张文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