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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刑初字第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晓波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刑初字第015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晓波,又名陈波,个体经营户。1993年2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4月19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08年9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6月29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1年3月29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晓波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艳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晓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5日,因被害人王某损坏其棋牌室内桌椅,被告人陈晓波在泗阳县众兴镇部队礼堂南侧东西路上,对被害人王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王某下颌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陈晓波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晓波已赔偿被害人王某相关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被害人王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晓波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宋某、李某等人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发破案及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晓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晓波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晓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晓波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赔偿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晓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孙 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露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