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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行审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与吴惠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东行审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818号。法定代表人楼东江,局长。被执行人吴惠生。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澧浦)第18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5日对吴惠生涉嫌非法占用土地案立案调查。该局查明,2014年8月20日,吴惠生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小雅畈村集体土地动工建设。经现场勘测:该建设用地面积146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31平方米;四至:东至池塘,南至路、西至沈长有屋、北至田,无地名。至调查为止,已建好二层。据吴惠生陈述,该建筑物建成后用于住宅使用,产权归吴惠生。吴惠生所占用的146平方米土地类别为水田,在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用途为限制建设区(Ⅰ类基本农田)106平方米、允许建设区(新增村庄)40平方米。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认为,吴惠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吴惠生将非法占用的14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小雅畈村村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吴惠生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14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14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小雅畈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三个月内履行。对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14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十五日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19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4月20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澧浦)第18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第18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 敏代理审判员  荆笑言人民陪审员  赵子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钱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