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李涛与燕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燕景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敖民初字第2312号原告李涛,男,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燕景民,男,汉族,市民,住敖汉旗。原告李涛诉被告燕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燕景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基于原告陈述及其所举证据,能够证明下列事项:一、被告借款数额:6万元。二、双方是否签订借款合同:未签订。三、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据或欠据:被告燕景民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借据中注明“人民币陆万圆正,借款人:燕景民、2014年3月4日,担保人:冯庆刚”。四、双方是否约定还款期限:未约定。五、双方对利息如何约定:未约定。六、是否存在保证或担保事项:冯庆刚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七、被告借款后偿还本金数额及利息数额:未偿还。判决结果被告燕景民从原告李涛处借款6万元属实,被告应负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燕景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涛款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燕景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占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