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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民一初字第0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江杏花与江金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杏花,江金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1501号原告:江杏花,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江金桂,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杏花诉被告江金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杏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杏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江金桂负担。审判员  谢建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