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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和法彭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和法彭民初字第44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周格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颖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