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玉涛与秦树朋质押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涛,秦树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139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涛,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任立业,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秦树朋,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张玉涛与被执行人秦树朋质押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玉涛以本院(2014)莱州平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秦树朋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树朋的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程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