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824号原告陈某,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委托代理人陈长炯,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系原告哥哥。被告张某,女,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陈 金 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巧(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