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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吴永财申请任延臣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财,任延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吴永财,×××。被执行人任延臣,×××。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永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延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对被执行人任延臣所有的土地、房产依法查封,申请人吴永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5)呼长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二、待对被执行人任延臣的财产处理后,经申请人吴永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