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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志钢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279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31979********,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浏阳市。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日被羁押,同月2日被行政拘留,2014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5)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跃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甲在揭阳空港经济区渔湖镇渔江村林某某的闲间内,利用骰子和摇盅等赌具开设赌摊供人赌博,每盘赌注1元至20元不等,吸引林某某、韦某某等人进行赌博。至当天21时许,该赌摊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黄某甲及参赌人员林某某、韦某某,扣押到赌具骰子3个、摇盅1个及赌资人民币2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某、韦某某、黄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及赌具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黄某甲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黄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珠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静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