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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76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4年12月25日,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被告景某某,男,生于1972年12月11日,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