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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后民初字第3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白陶格吨诉宋海军、宋海波、韩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陶格吨,宋海军,宋海波,韩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后民初字第3818号原告白陶格吨,女,1954年1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宋海军,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宋海波(宋海涛),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韩海英,男,27岁,蒙古族,农民。原告白陶格吨诉被告宋海军、宋海波、韩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陶格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海军、宋海波、韩海英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陶格吨诉称,被告宋海军与被告宋海波系兄弟关系,经被告韩海英担保,于2013年6月30日从我借款13000.00元,约定利息为3%。被告宋海波于2013年6月13日从我借款1000.00元,无利息约定。以上两笔借款均定于2013年11月30日前偿还,并给我出具两枚欠据。此两笔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13000.00元及利息4215.00元(13000.00元×3%×11个月),合计17215.00元。被告宋海波偿还借款1000.00元。被告宋海军、宋海波、韩海英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宋海军与被告宋海波系兄弟关系,经被告韩海英担保,于2013年6月30日从原告借款13000.00元,约定利息为3%。被告宋海波于2013年6月13日从原告借款1000.00元,无利息约定。以上两笔借款均定于2013年11月30日前偿还,并给原告出具两枚欠据。此两笔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宋海波偿还借款1000.00元。三被告偿还借款13000.00元及利息4215.00元(13000.00元×3%×11个月),合计17215.00元,总计18215.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原告白陶格吨的相关陈述,被告宋海军、宋海波、韩海英向原告白陶格吨出具的借据两枚相互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宋海军、宋海波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有被告宋海军、宋海波、韩海英的借据足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宋海军、宋海波理应偿还借款及利息。庭审中,原告白陶格吨主张按2.5%利率计算利息,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一般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故被告韩海英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海军、宋海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白陶格吨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5525.00元(2013年11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计17个月,利率为2.5%),合计18525.00元;二、被告宋海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白陶格吨借款1000.00元;三、被告韩海英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0元、公告费400.00元,由被告宋海军、宋海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宝审 判 员 慧   敏人民陪审员 张格日乐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希力 格尔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力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力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