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3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黄伟与钟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钟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513号原告黄伟,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陈光灿,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声,男,汉族,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与被告钟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伟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黄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缴纳1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伟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庆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景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