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健与葛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葛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605号原告李健。被告葛文斌。本院在审理���告李健与被告葛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新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