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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健与葛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葛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605号原告李健。被告葛文斌。本院在审理���告李健与被告葛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新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