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延边五福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与延边乾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五福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延边乾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延边五福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现已吊销)。法定代表人:南明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首岑,吉林岑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延边乾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现已吊销)。法定代表人:魏中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延边五福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乾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延边五福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80,42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延边乾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魏中华服刑期满后刚被释放,其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延边五福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恢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玉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