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何深武、何杨洲等与何北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517号申请执行人:何深武,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何杨洲,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何北平,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民初字第40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北平舒红丽夫妇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