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432号原告张某某,女,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 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卿亦娜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