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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梁作琴与高勤崑、高勤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作琴,高勤崑,高勤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531号原告:梁作琴,女,1958年2月2日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丁科峰,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勤崑,男,1972年6月6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高勤中,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弋江北路。负责人:张进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宏宦,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作琴诉被告高勤崑、被告高勤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作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勤中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作琴撤回对被告高勤中的起诉。审判员  李小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