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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顾玲玲与上海逸涵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玲玲,上海逸涵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86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顾玲玲,女,1986年8月20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被执行人上海逸涵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申请人顾玲玲与被申请人上海逸涵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巳生效的黄劳人仲(2014)办字第1597号裁决裁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工资及车费报销款合计人民币12765.24元。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已关闭,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黄劳人仲(2014)办字第1597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唐伟鸣审判员沈文轩二O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唐伟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