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栖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6)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吕晓东,孙淑杰,吕晓辉,吕风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栖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被执行人吕晓东。被执行人孙淑杰。被执行人吕晓辉。被执行人吕风浩。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与上述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9)栖执字第43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东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