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凌云与刘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凌云,刘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杨凌云。被执行人:刘硕。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94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硕(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的小型轿车壹辆。查封、扣押期限为贰年,从2015年5月13日至2017年5月1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福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