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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宗培与魏运东、宜昌中信国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培,魏运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252号原告王宗培。被告宜昌中信国安投资资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二路33号。委托代理人黄龙,宜昌市夷陵区龙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魏运东。法定代表人魏运东,该公司总经理。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王宗培与被告魏运东、宜昌中信国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灿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明兵、易正鑫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宗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宗培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宗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100元,减半收取78550元,由原告王宗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灿代理审判员  王明兵代理审判员  易正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