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吕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067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被执行人:吕某,女。本院(2013)新古民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某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红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润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