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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吕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067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被执行人:吕某,女。本院(2013)新古民初字第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某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红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润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