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陈金华与陈新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华,陈新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瑞民初字第594号原告陈金华。被告陈新付。原告陈金华诉被告陈新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喻世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陈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新付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元月份,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分别借款12500元、10000元,并承诺当月月底付清,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被告至今未还并外出不归,春节也不回家,电话打不通,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2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22500元的事实。被告陈新付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和提交答辩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结合庭审情况,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庭审质证和综合认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元月20日和22日,被告陈新付向原告陈金华分别借款12500元和10000元,共计22500元,并承诺在当月30日之前还清和分别给付利息1200元、1000元。2015年3月17日,原告陈金华以被告陈新付没有偿还欠款为由,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依据法律规定,在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新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陈金华借款2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被告陈新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喻世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卿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