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建始民调确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廖明尧、恩施州建始五宝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调确字第00015号申请人廖明尧。申请人恩施州建始五宝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苏,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廖明尧、恩施州建始五宝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振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廖明尧、恩施州建始五宝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因经济补偿金纠纷,于2015年5月12日经建始县业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廖明尧在建始县中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由恩施州建始五宝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已履行)。二、恩施州建始五宝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给付廖明尧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后期治疗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37000元,扣减廖明尧借支的3000元,下余34000元定于2015年7月20日前给付5000元,同年10月30日前给付29000元。三、恩施州建始五宝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廖明尧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四、本协议为本案涉诉纠纷的终结处理,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廖明尧自愿放弃其他权利。本院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刘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李妍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