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任勇诉洛阳市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勇,洛阳市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洛龙行初字第37号原告:任勇,男,汉族,1969年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鹏,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文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洛阳市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马朝信,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刚,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荣轩,洛阳市城乡规划局职员,一般代理。原告任勇诉洛阳市城乡规划局(下称市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2015年3月31日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原告任勇委托代理人杜鹏、王文智,被告市规划局委托代理人杨刚、朱荣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勇诉称:2011年10月,河南正隆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正隆置业公司)通过广告大势宣传徽安新城,面向社会公众广泛销售18#楼商品房,原告受广告宣传影响,于2011年11月1日在正隆置业公司售房部签订认购协议。协议约定:房源号18号楼一单元905室,面积100.34㎡,单价4570元/㎡,房屋总价43万元,一次性付清。正隆置业公司向原告出具了编号:0009968的收款43万元收据。协议约定交房时间是2012年12月31日。交房日到期后,正隆置业公司并未如期交房并一再拖延、致原告长期在外租房居住,后原告多次要求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正隆置业公司不予退还。原告查询得知该公司建设销售的商品房居然没有任何规划审批手续,不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属于严重的规划违法行为。故原告2014年12月10日通过洛阳市政府连线书面举报正隆置业公司规划违法行为,提请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对正隆置业公司规划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014年12月10日,市规划局回复:您好!河南正隆公司开发的项目为瀍河区政府组织的旧城改造项目,您反映的拆迁安置问题由瀍河区政府负责,请您向瀍河区政府反映。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原告购买的系商品房,投诉的系正隆公司存在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市规划局故意装糊涂回复愚弄原告该案件系拆迁安置问题,并将相关责任向其他部门推卸,这样典型问东答西、指鹿为马的回复,明显是对开发商规划违法行为的支持、纵容、鼓励、包庇。为此,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特快专递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5年3月13日,原告收到豫建复决(2015)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特快专递。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对被告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请人民法院全面审查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以及公众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徽安新城销售广告。证明:被告面向社会公众广大消费者发布徽安新城商品房销售广告。2、购房协议。证明:2011年11月1日,双方签订徽安新城18号楼905室的房屋认购协议。3、0009968号430000元购房款收据。证明:2011年11月1日,原告根据协议付清430000元购房款。原告通过洛阳市政府政府连线书面举报和被告书面回复。证明:原告2014年12月10日举报规划违法,12月10日被告回复:您反映的拆迁安置问题由瀍河区政府负责,请您向瀍河区政府反映。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豫建复决(2015)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2010年3月河南正隆置业有限公司开始违法规划违法建设,2014年12月10日原告进行举报土地违法行为,被告行政不作为,2014年12月11日提起行政复议,2015年3月11日,出具复议决定。6、关于“徽安新城”项目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回复、处罚决定书、9000元罚款收据,2015年4月22日洛阳市建委回复。证明:销售房屋徽安新城已经被洛阳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9000元。2012年11月23日已对徽安新城18#、19#、21#楼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进行了处罚。7、瀍河区国土局(2015)03号处罚决定书。证明:2015年4月8日,土地局一审期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市规划局辩称:2014年12月10日,原告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连线政府栏目发表了《对河南正隆置业公司规划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书》,市政府将该诉求事项网上转至市规划局办理。市规划局按照《洛阳政府网站连线政府栏目实行在线回复》的规定,责成局属洛阳市城市规划监察支队对该诉求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于当天在网上向原告作出回复。经调查,原告所称徽安新城项目位于洛阳市瀍河区环城北路与平等街交叉口西北角。2009年12月9日,洛阳市旧城开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给瀍河区旧城改造与都市村庄改造办公室《洛阳市旧城开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瀍河区北关村改造列入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批复》中,同意将北关城中村改造工程列入城中村开发改造项目。2011年1月10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在给市规划局的关于瀍河区北关城中村改造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中,批准了该改造工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2011年9月19日,市规划局批准《瀍河区北关城中村改造工程总平面规划图》。但是,瀍河区北关城中村改造工程2011年开工建设至今,项目规划用地至今尚未履行招拍挂,瀍河区政府至今未取得合法土地证明文件,即该地块尚未供地,仍属集体土地。由于该项目不具备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同时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洛阳市危旧小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旧城和城中村改造中拆迁安置房建设的通知》,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主体是城市区政府,瀍河区北关城中村改造工程的主体为瀍河区政府,所以,市规划局在网上向原告做出的回复,内容适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市规划局未对正隆置业公司作出处罚,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原告称市规划局“拒绝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法定职责”、“对开发商规划违法行为的支持、纵容、鼓励、包庇”,与事实不符。瀍河区北关城中村改造工程2011年开工建设以来,采取边拆迁边建设的模式,该地块仍属集体土地。由于该项目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下即开工建设,本着对城市管理负责的态度,市规划局于2011年4月6日向工程建设单位正隆置业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在多次制止无果的情况下,于2011年6月28日在《洛阳日报》上发出公告,告知群众该项目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醒市民在预购房产时,注意核对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手续,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尽到了告知义务。为制止该违法建设行为,市规划局又于2011年11月15日向洛阳市人民政府呈送了《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再次制止河南正隆有限公司违法建设的请示》,建议由市政府约谈瀍河区政府、市旧改办有关领导以及正隆公司法人,建议市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洛阳市人民政府将此请示批转给瀍河区政府,2011年11月21日,廛河区政府向洛阳市人民政府报送《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再次制止河南正隆有限公司违法建设的请示﹥的情况报告》,报告了瀍河区北关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规划问题、土地问题,表示将尽快协调解决土地问题和规划审批问题。洛阳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2011年11月23日批示“请规划局督促办理”。市规划局多次督促,因种种原因,该项目的土地、规划手续仍没有办理。依据《洛阳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瀍河区北关城中村改造工程主体是瀍河区政府,该项目用地仍属于集体土地,瀍河区政府未取得该项目合法土地使用权,市规划局无法按照《洛阳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为执法主体,进一步立案查处。同时,参照《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治理囤地圈地违规用地土地闲置浪费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附件1《土地闲置浪费专项治理分类处置意见》中关于“对未供即用占地开发建设的,涉及政府行为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的按非法批地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及单位或企业的按非法占地查处。如果查处或处理不到位的不得供地”的规定,对未供即用占地开发建设的应由国土部门对该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基于上述事实,市规划局对正隆置业公司违法建设行为给予制止,未对河南正隆置业有限公司作出进一步查处,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原告称市规划局“拒绝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法定职责”、“明显是对开发商规划违法行为的支持、纵容、鼓励、包庇”,与事实不符。原告诉求无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洛阳市城乡规划局2014年12月办理连线政府登记表》;2.《洛阳政府网站连线政府栏目实行在线回复》;3.《洛阳市旧城开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瀍河区北关村改造列入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批复》(洛旧改办(2009)51号);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瀍河区北关城中村改造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洛政文(2011)13号);5.《瀍河区北关城中村改造工程总平面规划图》;6.《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洛阳市危旧小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133号);7.《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旧城和城中村改造中拆迁安置房建设的通知》(洛政(2010)134号)上述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请求的答复内容合法适当,符合《洛阳政府网站连线政府栏目实行在线回复》的文件规定。8.(2011年)洛规停字第16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2.2011年6月28日《洛阳日报》《公告》;9.《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再次制止河南正隆有限公司违法建设的请示》(洛规文(2011)153号);10.《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是城乡规划局﹤关于再次制止河南正隆有限公司违法建设的请示﹥的情况报告》;11.洛阳市政府2011年11月22日《市政府请办件反馈意见处理签》上述证据证明:被告对河南正隆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了制止,未作出进一步处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经过庭审交换证据,多方质证、认证,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原告任勇和正隆置业公司售房部于2011年11月1日签订认购协议,协议约定:房源号18号楼一单元905室,面积100.34㎡,单价4570元/㎡,房屋总价43万元元,一次性付清。正隆置业公司向原告出具了编号:0009968的收款43万元收据。协议约定交房时间是2012年12月31日。到期后,正隆公司未按期交付房屋。2014年12月10日,任勇通过洛阳市政府连线书面举报正隆置业公司规划违法行为,提请市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对正隆置业公司规划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日市规划局回复:您好!河南正隆公司开发的项目为瀍河区政府组织的旧城改造项目,您反映的拆迁安置问题由瀍河区政府负责,请您向瀍河区政府反映。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另查明:2009年12月9日,洛阳市旧城开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北关城中村改造工程列入城中村开发改造项目,即徽安新城项目。该项目位于洛阳市瀍河区环城北路与平等街交叉口西北角。2011年1月10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瀍河区北关城中村改造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批准同意廛河区北关城中村改造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2011年9月19日,市规划局批准《瀍河区北关城中村改造工程总平面规划图》。由于该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于2011年4月6日向工程建设单位正隆置业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2011年6月28日市规划局在《洛阳日报》上发出公告,内容为:“河南正隆置业有限公司在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环城北路与平等街交叉口西北角建设的徽安新城项目中18、19号楼,没有领取《建设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建设,我局已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正在调查处理。敬请市民在预购房产时,注意核对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手续,以免给您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2011年11月15日,市规划局又向洛阳市人民政府呈送了《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再次制止河南正隆有限公司违法建设的请示》,建议由市政府约谈瀍河区政府、市旧改办有关领导以及正隆公司法人,建议市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2011年11月21日,廛河区政府向洛阳市人民政府报送《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再次制止河南正隆有限公司违法建设的请示﹥的情况报告》,报告了瀍河区北关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规划问题、土地问题,表示将尽快协调解决土地问题和规划审批问题。期间,任勇以购买的系商品房,投诉正隆公司存在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市规划局答非所问,对开发商规划违法行为支持、纵容、鼓励、包庇为由。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特快专递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5年3月11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豫建复决(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同年3月13日,特快专递邮寄送达任勇。任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市规划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市规划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责令正隆置业公司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本院认为:任勇提出确认市规划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及责令市规划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市规划局接到投诉转办件,于投诉当日回复,回复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依法应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后,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洪璞审 判 员 :毛国林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 杨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