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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庞美莹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庞美莹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962号原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创路6号附5号,组织机构代码68623904-X。法定代表人周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娟,该公司员工。被告庞美莹,女,汉族,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庞美莹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4元,本院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利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德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