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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车先菊与刘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先菊,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车先菊,女,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车先菊与被执行人刘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执行兑现4189.90元。因执行人刘勇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下余1670.10元不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苍溪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 雄审 判 员 何 宾代理审判员 何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仕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