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曹某与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民初字第91号原告:曹某,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闻某,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曹某诉被告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被告闻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认识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无共同债务。原、被告结婚以来,由于婚前双方接触较少,感情较薄,导致婚后没有共同的兴趣爱好及语言,加之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原、被告已分居6个月,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审理中,原告将原、被告分居时间修改为1年3个月。被告闻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归纳调查重点为:1.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如何;2.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一、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如何。原告曹某主张:原、被告没有感情基础,原告与被告结合只是想有个家,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因为被告的个人卫生经常打架,家里的家务活被告也不管干,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被告闻某主张:原、被告婚姻基础非常好,婚后感情也非常好。针对各自主张,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二、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原告曹某主张: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冰箱一台、彩电一台、DVD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视柜一个、双虎家具一套(包括双人床一张、衣柜一对、梳妆台一个)、酒柜一个、藤椅一套、春秋椅一套、铃木摩托车一辆、欧派电动车一辆、实木双人床一张、电子琴一个、电脑一台、太阳能一个、存款1万元。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被告闻某主张: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摩托车一辆、实木双人床一张、太阳能一个、电子琴一个、电脑一台。双方无债务,有债权即原告二哥曹克宇向其借款7.5万元。针对各自主张,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与被告闻某经人介绍于2008年6月28日相识,2008年9月9日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告系再婚。原、被告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曹某于2014年2月16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相识一年后办理结婚登记,婚前有感情基础。原、被告双方婚后虽然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原告曹某未能提交与被告闻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被告闻某亦不同意与原告曹某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海东审 判 员 李立艳代理审判员 董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韶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