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瓜民一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石玉军与宋百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军,宋百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瓜民一初字第19号原告石玉军。被告宋百禄。原告石玉军与被告宋百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晨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玉军与被告宋百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玉军诉称,被告于2014年3月17日赊欠我化肥款13580元,当时说好一个月内付清全部欠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又说10月份庄稼收拾完一次性付清。庄稼收完后被告只付了8000元,剩余部分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推脱至今未付。被告共欠我化肥款13580元,欠款日期为2014年3月17日,2014年11月20日左右付款8000元,8000元从4月到10月计息7个月,按约定月息百分之一计算利息为560元;剩余本金5580元,从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共计息14个月按月息百分之一计算,利息为770元。现起诉,要求被告偿付我化肥款5580元,并承担欠款期间的利息1330元,合计6910元。被告宋百禄辩称,原告所说欠款经过及欠款数额都属实。我愿意偿付原告欠款及利息,但我现在暂时无钱给付,只能待棉花销售差价款补下来后,再给原告付款,不足部分我于10月10日前付清。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被告宋百禄从原告石玉军处赊购化肥,共计价款1358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月息1%。后被告于同年11月偿付8000元,余款558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给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付欠款5580元,并承担8000元欠款期间利息560元及未付款5580元欠款至今期间的利息77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答辩所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从原告处赊购化肥后,自愿按月息1%承担欠款利息,并出具了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及时偿付欠款并支付欠款利息。被告经原告催收欠款,未能付清欠款,酿成纠纷,应承担全部民事过错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欠款并支付欠款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百禄偿付原告石玉军化肥款5580元,并给付欠款期间的利息1330元,合计691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宋百禄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