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展辉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展辉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776号罪犯李展辉,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电白县,专科毕业,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茂电法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展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李展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展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3次;2013年7月、2014年1月、7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至1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大部分赃款没有退清,狱内消费高。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展辉仍有大部分赃款没有退清,狱内消费较高,不应认定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展辉不予减刑。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