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3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与冯秀乾,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亿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冯秀乾,冯晓亮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3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广兴镇彭桥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3981484-6。法定代表人:冯秀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亿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双龙路**号附2-2。组织机构代码:07883065-3。法定代表人:谢光强。原审被告: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8217-8。法定代表人:冯秀乾。原审被告:冯秀乾。原审被告:冯晓亮。上诉人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区亿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冯秀乾、冯晓亮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綦法民管异初字第00026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对(2015)綦法民初字第01810号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被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区亿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签订了《公司借款合同》。上诉人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冯秀乾、冯晓亮为上述公司借款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前述《公司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均约定,有关合同的争议协商不成的,向重庆市綦江区亿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重庆市綦江区亿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双龙路14号附2-2,属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煜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