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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孙路与张绍洗、孙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路,张绍洗,孙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孙路,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张绍洗,女,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孙明华,男,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绍洗丈夫。孙路与孙明华、张绍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宿中民三初字第0005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孙路提供担保的登记在其名下的皖L×××××号、皖L×××××号车辆及登记在XX名下的位于宿州市环城南路前楼房屋(房地权宿字第××号)、登记在王训亚名下的位于宿州市北苑小区C-6号0502室房屋(房地权证宿字第××号)。现因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孙路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孙路名下皖L×××××号、皖L×××××号车辆及登记在XX名下位于宿州市环城南路前楼房屋(房地权宿字第××号)、登记在王训亚名下位于宿州市北苑小区C-6号0502室房屋(房地权证宿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荣生审 判 员  孙中东代理审判员  刘小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志新附相关法律条文:《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