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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三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侹柱与杨春红协议离婚确认外国法院调解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三初字第16号申请人:杨春红,女,1971年1月14日生,汉族,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柳河县。2015年5月4日,杨春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韩国光州家庭法院顺天支院对李侹柱与杨春红协议离婚意思确认申请一案于2015年4月6日作出的2015号协49确认书的法律效力。该确认书的内容是:根据上述当事人之间的诚意,确认双方协议离婚的事实是准确的。本院经审查认为,韩国光州家庭法院顺天支院对李侹柱与杨春红协议离婚意思确认申请一案于2015年4月6日作出的2015号协49确认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韩国光州家庭法院顺天支院对李侹柱与杨春红协议离婚意思确认申请一案作出的2015号协49确认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杨春红负担。审 判 长  王文立代理审判员  张学鑫代理审判员  黄吉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婉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