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廖雄明与王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雄明,王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291-1号原告廖雄明,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邹仲敏,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治,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担保人廖金良,男,195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雄明与被告王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价值12万元范围内的被告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B区)9幢18层1802室房产(南房权证字第××号),被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要求冻结被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平市八一路支行的账户金额12万元,并解除被告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B区)9幢18层1802室房产(南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提供担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为保证诉讼保全期间担保标的物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对上述担保标的物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治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平市八一路支行账户中的资金1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志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游春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