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肇德法执字第5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江福斋等280人与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福斋等,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德法执字第583-2号申请执行人江福斋等280人。被执行人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坤,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福斋等280人据以生效的德劳人仲案字(2014)44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支付工资合共6399325.86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本案义务,并经权利人江福斋等280人确认,该案权利已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肇德法执字��58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绍汉审判员  巫振坚审判员  潘光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耀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