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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00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华与被执行人周国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周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203-1号申请执行人:王华,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周国明,男,195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和民三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国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周国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国明在和县历阳镇政府有土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周国明在和县历阳镇政府土地及土方补偿款124150元(其中含兑现款120000元、案件受理费2450元,执行申请费1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义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