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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丁某、张某与董某某、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张某,董某某,李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310号原告丁某,男,汉族。原告张某,男,汉族。被告董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某、张某与董某某、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由审判员王小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小东审 判 员  刘 华人民陪审员  郝瑞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