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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459号原告黄某。被告张某甲。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张某乙(现17周岁),现随原告生活,又生育一子张某丙(现13周岁),现随被告生活。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于2015年3月9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婚生女张某乙随原告生活,抚养费原告自行承担;婚生子张某丙随被告生活,抚养费被告自行承担。三、婚后共同财产:邮政存款18万元及泰康人寿保险费26000元,归被告所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77059.62元,归原告所有。四、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经济补偿款40000元。其它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马 锋人民陪审员  王玉洁人民陪审员  高光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红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