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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书英、李禄、张征兵与代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英,李禄,张征兵,代华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056号原告李书英,女,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原告李禄(曾用名李杰),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原告张征兵(曾用名张国斌),男,1968年3月6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上述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成姣,潜江市园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代华军,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王行荣,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英、李禄、张征兵诉被告代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英、李禄、张征兵于2015年5月13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书英、李禄、张征兵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英、李禄、张征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90元,由原告李书英、李禄、张征兵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邓家俊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