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新丽与被告袁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丽,袁永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001号原告孙新丽,女,1973年生,汉族,住项城市文车站路。委托代理人高杨,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永梅,女,1961年生,汉族,在项城市团结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新丽与被告袁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告袁永梅已经给付原告孙新丽借款,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新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孙新丽承担。审 判 员 王 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苏红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