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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新丽与被告袁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丽,袁永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001号原告孙新丽,女,1973年生,汉族,住项城市文车站路。委托代理人高杨,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永梅,女,1961年生,汉族,在项城市团结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新丽与被告袁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告袁永梅已经给付原告孙新丽借款,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新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孙新丽承担。审 判 员  王 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苏红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