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魏兴祥与云南正大种子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兴祥,云南正大种子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魏兴祥,男,60岁。被告云南正大种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景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兴祥与被告云南正大种子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兴祥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兴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兴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魏兴祥负担。审判员 马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