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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北京宅急送快远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青岛安捷快递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青岛安捷快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宅急送快远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青岛安捷快递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青岛安捷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宅急送快远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振华街879号。被执行人青岛安捷快递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中路5-2号。被执行人青岛安捷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淮安路17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宅急送快远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安捷快递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青岛安捷快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青岛安捷快递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青岛安捷快递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芝商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迟哓乾审判员  汤景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大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