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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忠才与陈景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忠才,陈景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赵忠才,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陈景坤,男,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忠才与被执行人陈景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景坤欠申请执行人赵忠才人民币26,710.00元,从2015年起,每年偿还5,0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石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执行员  殷立新执行员  李春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