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辖终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星与丁红玲、苏州银鹿运输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红玲,陈星,苏州银鹿运输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苏州银鹿运输有限公司,陈全华,陈玉明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红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星。原审被告苏州银鹿运输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住所地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998号。诉讼代表人陈全华,该分公司负责人。原审被告苏州银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青莲路55号8240室。法定代表人陈全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陈全华。原审被告陈玉明。上诉人丁红玲因与被上诉人陈星以及原审被告苏州银鹿运输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以下简称银鹿运输吴中分公司)、苏州银鹿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鹿运输公司)、陈全华、陈玉明挂靠经营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6民初89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2月1日,陈星以银鹿运输吴中分公司、银鹿运输有限、陈全华、陈玉明、丁红玲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09年至2014年3月,陈星名下的车辆挂靠在银鹿运输吴中分公司、银鹿运输公司处从事物流运输业务,主要为苏州地区的沃尔玛、好又多及乐购超市运输货物。在该期间,共计产生运费2934639元,扣除管理费、税费后,银鹿运输吴中分公司、银鹿运输公司尚结欠其运费481496.67元。由于陈全华、陈玉明为银鹿运输公司的股东,银鹿运输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故陈全华、陈玉明对上述欠款应承担连带责任。丁红玲作为陈全华的配偶,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银鹿运输吴中分公司、银鹿运输公司、陈全华、陈玉明、丁红玲立即支付拖欠的运费481496.67元。丁红玲在原审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丁红玲曾在银鹿运输公司工作过,但2014年下半年就回老家兴化市打工至今。丁红玲既不是银鹿运输公司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的负责人,且与陈全华于2005年就已离婚,故丁红玲不应为本案被告。另外,陈全华、陈玉明、丁红玲户籍均是兴化市,也未在苏州实际经常居住所地,故本案应由兴化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兴化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银鹿运输吴中分公司住所地,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998号。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所地、经常居住所地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银鹿运输吴中分公司住所地所地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998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陈星向原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丁红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据此,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丁红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丁红玲负担。上诉人丁红玲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且不应当将丁红玲列为被告。丁红玲既不是银鹿运输公司股东,也不是负责人,且在陈星所谓的挂靠合同关系开始之前就已经于2005年与陈全华离婚。丁红玲曾经在银鹿运输公司工作过,实际上该两公司在2014年上半年就关门了,公司也没有办公地址。丁红玲一直在老家打工,其他被告也都是兴化人,也未在苏州实际居住过。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兴化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丁红玲并非唯一被告,而陈星一并起诉的被告中银鹿运输吴中分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且即便银鹿运输吴中分公司实际停止经营,但在未注销情况下并不影响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上诉人丁红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丁 兵代理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