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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平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谢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平民初字第3号原告谢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海波人民陪审员  王家铨人民陪审员  吴福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冠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