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平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谢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平民初字第3号原告谢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海波人民陪审员 王家铨人民陪审员 吴福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冠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