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844号原告四川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鑫波。委托代理人XX。委托代理人李忠会。被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负责人杨光。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四川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95元,减半收取11897.5元,由原告四川易初明通工程机械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悦 关注公众号“”